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1條 法規: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業務及管理 第21條 發行機構及特約機構,對於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