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5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屬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者,經計算其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逾一定金額,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自前條計算期間末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電子支付機構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