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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第二條所定一年日平均餘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首次計算:(一)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逾一年者,以本條例施行之日前一年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之。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未逾一年及本條例施行後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以開始營業之日起一年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之。
二、後續計算: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日餘額之和除以當年天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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