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