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2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指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所保管使用者及特約機構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