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1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3-1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支付機構,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創新實驗。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條例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