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9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三章 監督及管理 › 第一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第1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辦理外幣儲值時,儲值款項應由該使用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同一電子支付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報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存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