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8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三章 監督及管理 › 第一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第1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使用者事先約定或即時同意之支付指示,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除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外,不得有遲延支付之行為或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支付、匯款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