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7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三章 監督及管理 › 第一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第1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存入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專用存款帳戶,並確實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前項金融機構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所儲存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應予管理,並定期向主管機關報送其專用存款帳戶之相關資料。第一項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與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