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與收款使用者簽訂及終止契約時,應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收款使用者註冊申請時及對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最近六個月平均交易額達新臺幣八萬元之個人收款使用者,應向聯徵中心查詢下列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
一、電子支付機構報送之收款使用者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
二、信用卡業務機構報送之特約商店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未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