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認識使用者身分、留存使用者身分資料及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亦同。二、對異常申請情形建立管理機制,防杜人頭帳戶。三、向使用者提醒,如利用電子支付帳戶為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