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三、營業收入:指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手續費收入及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電子支付機構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營業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