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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管理帳戶之銷戶,原管理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管理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管理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合作帳戶之銷戶,原合作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管理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收益計提金帳戶之銷戶,原收益計提金帳戶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收益計提金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收益計提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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