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所補足之款項,應存入管理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運用支付款項完結時,應將原運用支付款項扣除前項所補足款項之餘額,存入管理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