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於下列情事之一時,應辦理專用存款帳戶之銷戶:
一、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命令、核准或指定將其業務移轉或由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承受者。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更換專用存款帳戶銀行或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之契約關係消滅者。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銷戶時,應檢具主管機關命令、核准或指定之書面文件。
辦理管理帳戶之銷戶時,應同時辦理收益計提金帳戶之銷戶。
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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