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事會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