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三、專業訓練機構:指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所認定之訓練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