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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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條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重大損…
- 第40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
- 第41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專營電子支付…
- 第4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七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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