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1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附則 第4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