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