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電子支付機構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電子支付機構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電子支付機構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