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6條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二節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第2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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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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