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電子支付機構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電子支付機構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之妥適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電子支付機構及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電子支付機構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