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一節 內部稽核 第1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