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第2條 法規: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信託業辦理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時,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其持有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如下:一、現金及銀行存款。二、公債。三、短期票券。四、其他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