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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其單一股東持股比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但經主管機關…
- 第9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足發行股份之總額,並依認股比率至少繳足百分之二十股款…
- 第10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發起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設立許可申請…
- 第11條申請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設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
- 第12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
- 第13條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
- 第14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並以其他機構為存續機構者(以下簡稱存續機構),存續機構應設立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
- 第15條存續機構應於合併前,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其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
- 第16條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二、經主管機…
- 第17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與其他機構合併而消滅者,應向主管機關繳銷原發許可證照。存續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
- 第18條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核發許可證照後,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但有正…
- 第19條主管機關就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查核、測試系統及驗證,並得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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