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二、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四、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