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業務 第32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對參加人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與確保正確及安全;其有錯誤、毀損或滅失之情事者,應改正及補救。前項傳輸、交換、改正及補救應予存證;其存證期間應至少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