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存續機構應於合併前,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其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
- 第16條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二、經主管機…
- 第17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與其他機構合併而消滅者,應向主管機關繳銷原發許可證照。存續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
- 第18條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核發許可證照後,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但有正…
- 第19條主管機關就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查核、測試系統及驗證,並得命申請…
- 第20條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後,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得撤銷許可。
- 第22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證照之登載事項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檢…
- 第23條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照,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變而變更所在地址申請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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