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許可及變更 第18條 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核發許可證照後,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