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設專戶存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
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
二、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後,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者。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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