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3條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發行電子票證,並營業一年…
- 第4條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除應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
- 第5條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董事…
- 第6條發行機構申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除檢具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書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7條發行機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者,應約定各自對其國內持卡人所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負返還義務,並於該電子票證上…
- 第8條發行機構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一、申請之發行機構不符第…
- 第9條發行機構應確保其業務章則所載消費者於國外使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權益保障措施及消費糾紛處理程序,符合各該國外使用地區之法律…
- 第10條發行機構應要求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國外機構確保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安全性以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
- 第11條發行機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國外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行機構應擬具相關因應方案函報主管機關:一、累積虧…
- 第12條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業務,或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
- 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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