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國外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行機構應擬具相關因應方案函報主管機關:
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
二、合併、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有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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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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