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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9條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
- 第70條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 第71條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
- 第72條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 第73條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 第74條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
- 第75條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為付款地不通用者,得依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通用之貨幣支付之。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表示匯票金額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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