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54條 法規:票據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據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匯票 › 第四節 參加承兌 第54條 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一、參加承兌之意旨。二、被參加人姓名。三、年、月、日。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