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53條 法規:票據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據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匯票 › 第四節 參加承兌 第53條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