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118條 法規:票據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據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匯票 › 第十二節 謄本 第118條 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執票人就匯票作成謄本時,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記載於原本。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