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條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執票人就匯票作成謄本時,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記載於原本。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