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7條 票券商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所聘僱或調派之業務人員,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者,得先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依前項規定登記之票券商業務人員,至本法施行屆滿二年之日,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取得資格條件者,票券商公會應予撤銷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