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解散時,於向主管機關繳銷營業執照後,得取回保證金。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後,得取回保證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