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前項保證金,以債、票券存儲者,其存儲額之計價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