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票券商應存儲之保證金金額如下:一、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二、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千萬元。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增資時,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前補足保證金。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減資時,得請求依比例退還已存儲之保證金。但所存儲之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