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券金融管理法母法 第3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份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份。二、對他人持有之股份,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利。三、該他人持有股份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