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票券商辦理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發行本票之承銷、保證或背書時,應對該公營事業機構詳實辦理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及償還財源,並取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或經審計機關審定之營業決算審定書。但承銷之本票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