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8條 法規:票券金融管理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票券商之監督與管理 第48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辦理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票券金融公司於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期間發行新股,主管機關得限制原有股東之認購比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