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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票券商對於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命其改善事項,應即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已執行情形或預計執行事項,提報董事會。
前項會議應通知監察人列席,並責其追蹤考核。
前二條及前二項規定,於第七條第一項之機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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