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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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4條票券商應依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之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供有關其營運狀況之表報、報告或資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票券商之關係…
- 第45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
- 第46條票券商對於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命其改善事項,應即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已執行情形或預計執行事項,提報董事會。前項…
- 第47條票券金融公司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一者,應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主管機關對有前項情形之票券…
- 第48條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辦理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票券金融公司於主管機關派員監管、…
- 第49條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 第50條票券金融公司因行使質權或抵押權而取得之股票或不動產,除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者外,其處分期限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 第51條票券金融公司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
- 第52條票券金融公司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利益之虞時,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之九規定。
- 第53條票券金融公司之停業、解散,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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