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為健全票券金融公司之經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限制票券金融公司對特定行業所發行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總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