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票券金融公司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於下列範圍內就其本公司、分公司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一、短期票券之簽證、…
- 第22條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前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應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
- 第23條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其最低買賣面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經票券商承銷之本票;其發行面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 第24條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買賣價格。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
- 第26條短期票券得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除國庫券外,以債票形式發行者,應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以登記形式發行者,應由集中保管機構辦…
- 第27條票券商辦理簽證,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經票券商簽證之短期票券種類,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28條票券商買賣或持有下列企業所發行之短期票券、債券,其買賣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交易對象,且應經由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
- 第29條票券商辦理本票之承銷、保證或背書時,應對發行本票之公司詳實辦理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及償還財源,並取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第30條主管機關對於票券金融公司就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得予合理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
- 第31條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為健全票券金融公司之經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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