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一、票券金融公司之名稱。二、實收資本總額。三、營業計畫…
- 第14條依前條規定申請許可之條件、程序、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之資格條件、營業計畫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設立標準定之。
- 第15條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設立公司;並於收足資本全額及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附下列書件,申請主管機…
- 第16條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及其分公司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之設立、遷移、停業、復業或裁撤,應…
- 第17條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19條票券金融公司下列事項之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一、公司名稱。二、實收資本額。三、總經理。四、本公司所在地。五、主管機關指…
- 第20條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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